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,根据《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<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荆办发[2012]23号文件)精神,经市政协八届八次常委会议研究,决定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办理市政协提案工作开展民主评议。为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议对象
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承担政协提案办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。年度评议对象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协商拟定建议名单,经市政协常委会议研究确定,并在当年上半年通知被评议单位。
二、评议内容
(一)组织领导。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是否重视,是否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,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;明确领导负责,分解工作责任和人员力量配备等情况;制定办理工作方案、落实办理工作措施措施,督办检查办理工作等情况;经费投入等保障情况。
(二)基础工作。主要是提案办理各项制度的建立、完善和落实情况,包括提案登记、交办、承办、回复、调研督办、沟通协商、检查评比以及档案管理等制度。
(三)办理质量。主要是提案办理的工作和成效,包括回复率、办结率、面商率、满意率,重点是提案的合理建议被采纳和落实情况。
三、评议步骤
(一)组织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。市政协组成考评小组,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,及时向提案办理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,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。
(二)对提案办理部门和单位进行满意度评议。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当年第四季度常委会议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,由市政协常委、专门委员会主任对提案办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(评议结果为“满意、基本满意、不满意”)。
四、结果运用
以市政协名义对评为“满意”的单位进行表彰。向市综合考评办报送评议结果,作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依据。